暗管(暗管漏水精准定位)




暗管,暗管漏水精准定位

日前,随着鲤城区某印花有限公司缴交的937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履行到位,鲤城第二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顺利结案。

今年7月6日,鲤城生态环境局接到环保网格员举报,称连续降雨后鲤城区常泰街道南环路某处路面污水井有蓝绿色污水外溢,涉嫌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鲤城生态环境局对此高度重视,随即启动鲤城区生态环保领域执法联席会机制,牵头成立要案专班,迅速摸排污染源头。

鲤城生态环境局对事发地进行拉网式大排查,执法人员携带便携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多功能水质快速检测仪,沿南环路冒出蓝绿色污水的污水井上游开展摸排行动,逐一撬开污水井盖,对污水井内污水的色度、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等项目开展应急监测,最终锁定污染源——某印花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沿着排水管道反复排查,于污泥干化池底部发现一私设非法排污暗管,暗管上方用砂土覆盖隐蔽。经查,当事人在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底部挖孔,使用PVC管连接原规范化排放口排水PVC管,造成洗版洗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由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排入车间东侧门污水井,经厂区排至厂大门口马路污水井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至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经监测,当事人外排污水超过GB8978-1996《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排污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停产整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要求,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我们对该公司废水的处理量和处理费用进行调查核实,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鲤城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数额小、无争议的实际情况,鲤城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该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东南早报记者 张素萍 通讯员 许冰琳 黄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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