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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通报了一起研究生儿子为阻止父母卖房,起诉要居住权的案子。
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有权在父母的房屋上设定居住权吗?法律规定的居住权该怎么用?这个问题一些有房产的老年人特别应该了解一下。
通俗易懂说法律,请关注收藏,杨律师分析一下。

案情:小贾是老贾夫妇的独生子,正在读研究生。老贾夫妇打算出售在北京的住房,但小贾不同意,认为自己从小生活在这里,对房子很有感情。于是小贾以自己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为由,将老贾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在这套房子上给他设定居住权。

先说什么叫居住权,按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简单说就是得到法律承认的可以在别人房子里居住的一种权利。

居住权通常不是凭空产生的,一般是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确定,而且还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居住权登记,登记后居住权具有公示和对外效力,房屋上有居住权登记的,即使产权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居住权。

居住权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作用特别大。比如老年的父母生前把自己居住的房子过户给子女,但又可能有子女不孝或房子被子女卖了导致自己无法可住的担心。如果有居住权登记,老人居住房屋权益就有保障了。

再比如一些老年人再婚,想立遗嘱把房子给自己的子女,又担心自己去世了后老伴没房住,就可以在遗嘱中把房子给子女,同时给后老伴设定居住权。

回到这个儿子要居住权的案子,房子是父母的,而且并没有给儿子设定过居住权,在子女已经成年的情况下,即使还没有工作,也不符合要法院强制设定居住权的条件。即使这个子女未成年,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也不代表他就必须住在这套房子里,父母不能卖房。所以,法院驳回了这个儿子的诉求!这些知识了解了吗?有收获的请点赞、收藏!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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