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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女子到银行取钱,刚从银行离开没多久,就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说多给了她1万元,让她送回去。女子也没多犹豫,立马提着钱就往银行走。
当天崔女士拿着一张4万多的存单,去银行取钱。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办手续的时候,嘴里说的也是4万多,拿出现金以后,工作人员还反复数了很多遍,然后才把钱递给了崔女士。
崔女士当时想着银行人员已经反复数过了,应该没问题,也没有数,接过以后就离开了。
但离开的路上,崔女士突然觉得好像有点不对劲,这钱感觉比4万多元多不少,而且好像刚才过点钞机的时候,是5万多。
不过,因为在路上,崔女士也不方便数钱,就想着等回家以后再数数看。
结果没等她到家,银行的电话就打了过来,说刚才好像多给她1万元,麻烦她赶紧送回去。
崔女士也不是那种贪心的人,接到电话以后,立即就拿着钱回到银行,现场用点钞机再数了一遍,确认银行确实多给了一万元以后,崔女士立即把钱还给了银行。
她说:“不是我的钱,我也不能贪。”
随后,银行也对崔女士表示感谢。
不得不说,崔女士的行为真是值得点赞,特别是那句:“不是我的钱,我也不能贪!”不过,不少网民对这件事也提出了疑问:“银行规定离柜不负责,怎么还要追回呢?”还有人好奇:“要是不送回去呢?”此外,也有网民说:“起码把打车费给人报了吧?”
下面家子从法律角度谈谈这几个问题。
一、“离柜概不负责”为什么没用?
其实,不少老百姓都有一个朴素的认识:“不是自己的钱不要!”相信绝大多数人遇到这种情况,也都会把钱还回去的,但许多人也会对“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不满。
但其实现在这种告示根本不可能在银行看到了。
因为这种告示在法律上根本没有任何效力。
首先来说,这种告示即便贴了,也只是张贴方的单方面声明,没有经过消费者的签字,自然不可能生效。
其次,这种告示就算消费者签字了,也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像这种免除银行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就算签了,也属于无效条款。
最后,之所以曾经有这种告示,目的也是为了提醒双方钱款当面点清,以免事后发生纠纷,说不清楚到底有没有多给少给。
不过,现在银行每个柜台都有监控,多给少给完全可以查看监控搞清楚,基本没有可能会产生说不清楚的情况。
现在这种告示既没有现实意义,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不太可能在银行看到了。
二、崔女士不还钱的话会怎么样?
在这个事件里,银行并没有多给崔女士付1万元的意图,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搞错了,才多给了崔女士1万元。现实是崔女士多获得了1万元,银行损失了1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如果崔女士不还钱,银行可以起诉要求崔女士返还这1万元。
当然,银行要起诉崔女士还这1万元的话,需要证明确实因为疏忽大意多给崔女士了1万元,如果证明不了,那崔女士是不用还的。
反过来说,如果银行少给了崔女士1万元,那就不是不当得利的问题,二是银行违约的问题,需要承担继续给崔女士支付1万元的违约责任。
三、崔女士送钱产生的路费怎么办?
崔女士之所以要去送钱,是由于银行的工作失误导致,也就是说银行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钱当然应该由银行承担。
当然,崔女士也可以不送回去,要求银行来取。
不过,现实是崔女士并没有计较这些,而是自己把钱送回去了,也没有要求银行支付这些费用。
你对这个事件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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