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作为一名从事法学与人类学跨学科研究的青年学者,“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向何处去”,我认为可从如下四个维度展开:

问题维度。法律人类学研究应树立“中国问题”意识,努力发现“中国问题”,并尝试从学理层面提供解决“中国问题”的跨学科方案。每个时代总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只要科学地认识、准确地把握、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就能够把我们的社会不断推向前进。的确,对于当下在中国场域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学者而言,有无问题意识、如何理解问题意识、存在哪些问题意识,对思考“中国问题”的本质,以及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都至关重要。法律人类学的“中国问题”意识,要求我们在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时,始终站在中国学术立场、关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现实问题,科学运用法律人类学方法与原理,对所发现的“中国问题”予以类型化梳理与技术化分析。不过,在树立“中国问题”意识、发现“中国问题”以及解决“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从而获得对“中国问题”的实践主义理解。

理论维度。法律人类学研究应注意中国本土概念与术语的提炼,努力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建构贡献基础理论。纵观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发展史可发现,大多学术概念与术语都是从西方引介而来。没有一套完整的概念与术语,知识与话语的体系化建构就无从谈起。早在二十世纪中期,西方法律人类学界曾就“本土概念与术语”与“外来概念与术语”的对译问题产生过激烈争论,由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术概念与术语必须来自于本土,任何外来的概念与术语都无法阐释本土法律人类学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术概念与术语具有普世性,只要翻译得精准,并不会带来任何理解问题。在不断强调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建构的当代背景下,我们固然不否认外来概念与术语的学术价值,但我们在适用这些外来概念与术语的过程中,也要有意识地从中国传统人文社会科学中,抽象与提炼契合本土法律人类学知识特质的学术概念与术语,并对这些学术概念与术语的实用性与否展开学理论证,努力打造一套本土法律人类学概念与术语的数据库。

历史维度。法律人类学研究应大力发掘中国传统法学与人类学知识谱系中的法律人类学资源,以为法律人类学的中国故事书写提供素材。在我国传统法学与人类学研究中,有很多理论、知识与方法都关涉到法律人类学,只是学界至今尚未对它们予以系统化整理。比如,早在二十世纪上半叶,以吴文藻、费孝通、林耀华、林惠祥等为代表的中国学者,在对有关中国人类学、民族学与政治学问题的研究中,便运用了诸多法律人类学理论与方法,其间还不乏一些学术创新,特别是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其对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及其特质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客观存在的法律人类学本土资源,是我们书写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律人类学故事的重要素材。当前我们虽已意识到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但却未能将这项工作有效开展起来。究其原因,此项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法学与人类学学术同仁的深度合作,还要历史学、政治学与社会学等学术同仁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在对人类学与法学材料的整理过程中,如何过滤掉与法律人类学理论、知识及方法无关的“信息”,提炼纯粹的中国法律人类学理论、知识与方法,对研究者的学术水平与素养有着极高要求。

地理维度。法律人类学研究始终要面向世界,与国外学界保持良好的学术沟通与交流,善于从国外的最新研究中发现问题与获得启发,从而加快完善中国法律人类学的体系建构。知识是没有国界的,法律人类学的知识生产也是没有国界的。由此,我们不应局限于法律人类学的中国知识生产,或者仅仅围绕中国法律人类学问题展开知识生产,而应以中国为中心,面向世界生产法律人类学知识。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人类学界应始终关注国际学术前沿,对最新研究成果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善于从这些前沿研究与最新研究中捕捉对中国法律人类学有益的理论、知识与方法,提升法律人类学知识生产的效率与质量,加快推进法律人类学中国话语体系与知识体系建构。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应围绕问题、理论、历史与地理等四个维度依次展开,树立“中国问题”意识,注意中国本土法律人类学概念与术语的提炼,大力发掘中国传统法学与人类学知识谱系中的法律人类学资源,善于从国外最新研究中发现问题与获得启发。然而,任何一项学术研究的展开过程都是曲折而又复杂的,它需要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编辑:闫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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